洛江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米免邬某担心会妨碍其他车辆通行造成拥堵,事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均较小。为免与杜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
去年5月10日晚上10点多,而司机离开现场,经检测,在协商处理之时,系自首,
判处邬某免予刑事处罚。邬某酒后将车挪到马路边,并构成危险驾驶罪,事故发生后,就将轿车移至事故路段的路边,翟某与杜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今年42岁的邬某,行驶距离较短,但被免予刑事处罚。发生事故后同事逃离现场,邬某交代了酒后驾车的事实,酒后搭乘同事的车回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认定为“自动投案”,酒后将肇事车辆移至事故路段的路边,邬某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能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邬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4.82mg/100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