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方面,
《通知》旨在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
据人社部网站消息,
《通知》还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职业年金补记、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参保人员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相关待遇计发参数、
《通知》指出,财政部日前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参保人员同时存续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转移基金。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待遇领取地确定,应当由转出单位相应的同级财政保障拨付资金记实后转移接续。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原实账积累的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转移接续,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人社部、参保人员在由相应的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之间流动时,或者由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流动到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和待遇计发等事项。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