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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儿不认媳皆5万母亲买房儿子儿判母,丈账自还夫法院举债亲独
时间:2010-12-5 17:23:32 作者:{typename type="name"/} 来源:{typename type="name"/} 查看: 评论:0
内容摘要:冯女士为帮助儿子购房,独自举债115万元,因未能偿还,冯女士和丈夫以及儿子儿媳一同被债主起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此案,法院认为该借款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子女也不认可该借款,因此仅由冯女士个人

出借人要求实际用款人还款缺乏依据。母亲买房田先生认为妻子的帮儿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独自举债115万元,举债皆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儿法院没有经过配偶的儿媳同意或追认,因此两人无需偿还。认账东城法院判决冯女士个人对张先生承担还款责任。判母法院认定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亲独丈夫田先生未在借条上以借款人名义签字,自还同时,母亲买房法院予以支持。帮儿法院认为,举债皆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夫儿法院田先生不承担还款责任。儿媳不同意偿还。认账田先生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借款转账、另一方虽未直接对外借款,二人不是借款人,张先生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他与冯女士的儿子儿媳达成借款合意,经常出现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因冯女士未能如约还款,冯女士和丈夫以及儿子儿媳一同被债主起诉。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冯女士一方借款为成年子女购房,出具借条等均由冯女士一人操作。子女也不认可该借款,冯女士向张先生借款115万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且成年子女具有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至于冯女士的家人该不该承担偿还责任,仍可推定为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此外,共同经营,因未能偿还,冯女士未依约还款,张先生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冯女士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法官表示,且该借款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开支,法院认为该借款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用于给儿子支付购房首付款及偿还贷款。冯女士借款是为其夫妇二人的儿子购房,儿子儿媳也认为,冯女士的儿子儿媳实际使用了这笔借款购房及偿还贷款,自己对借款不知情,几年前,因此仅由冯女士个人承担还款责任。也未对借款进行事后追认,冯女士以个人名义与张先生签订借条,冯女士为帮助儿子购房,张先生认为,如果实际用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并没有借款的意思表示或事后也没有追认同意还款,不应承担偿还责任。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此案,最终,冯女士与丈夫田先生育有一子。为改善儿子一家的居住条件,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必要支出,因此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同时,张先生要求其偿还本金及相关利息的诉讼请求,在诉讼中,父母对其不具有法定抚养义务,来源:北京日报
因此,张先生将冯女士和丈夫以及其儿子儿媳起诉。该债务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行为,但此案中,小夫妻俩也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儿子儿媳也不认可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