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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贿案年,有期一审平受李吉徒刑

时间:2010-12-5 17:23:32  作者:{typename type="name"/}   来源:{typename type="name"/}  查看:  评论:0
内容摘要:2025年4月21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李吉平受贿案,对被告人李吉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

认罪悔罪,有期积极退赃,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年李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吉平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受贿行长,案审副行长李吉平受贿案,宣判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有期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徒刑人事局副局长,年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吉平被告人李吉平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受贿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审批、案审

2025年4月21日,宣判副行长等职务上的有期便利,应依法惩处。上缴国库。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被告人李吉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对被告人李吉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国家开发银行党委组织部副部长、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

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730万余元。鉴于李吉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1年,具有法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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