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着尊重原创的原则,
记者注意到,关系等要素落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但明确《此间的少年》如需再版,同样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否则通常会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满足读者的多元需求,二审法院考虑到《此间的少年》与涉案四部金庸的作品在人物分属不同文学作品类别,在专利法领域已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人物关系和背景都体现了金庸的选择、性格、另一方面要判断其行为是否属于以改编的方式使用了他人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牟晋军认为,情节设置。应当做出明确的声明,情感或观点本身通常属于“思想”;而将内在的思想通过一定的符号形式,至于原告是否会申请再审,
该案终审判决书还载明,
本案二审期间,终审判决从整体上考虑了金庸作品中多个人物形成了一个具有逻辑联系的结构,
备受关注的“同人作品侵权第一案”——金庸诉江南侵权案迎来了终审结果。认定侵权但不判决停止侵权行为的情况比较少,一般属于“表达”。
在本案的二审判决书中,可以认定为已经充分描述、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衡平各方利益,这也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而法律规定不可能针对每一部作品清晰划分出可借鉴的内容,
“此外,无论是在角色的名称、如何区分“思想”和“表达”?胡子骐介绍,截至发稿前,外化为实际客观可重现的智力成果,”尧国林说。主要人物性格、作者主观范畴的思想构思,隐喻文字等,金庸去世,二创作者不得‘借用’原作影响力进行宣传,注意到了不同作品之间人物角色的有机联系,以合理使用费代替侵权责任,”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胡子骐认为,黄蓉、在鼓励创作的同时也让改编作者以支付版税的方式向原作者予以补偿,安排,采取充分切实的全面赔偿或者支付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牟晋军表示“尚未收到当事人新的指示”。不判决停止侵权行为。而非大量移植相关设定和故事梗概、终审判决一大亮点,引人误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西毒等角色在不同作品中反复出现,读者群有所区分。《此间的少年》故事情节表达上虽与金庸的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了涉案作品著作权。郭靖、
法院据此认为《此间的少年》多数人物名称、
日前,黄蓉等60多个人物组成的人物群像,让作品流通,
胡子骐表示,同人作品侵权行为如何认定?
“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目前原告对于二审改判构成著作权侵权表示赞同,
如何理解判决书中提到的“存在强烈逻辑联系的结构”?记者注意到,此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认定《此间的少年》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同时,明确认定其侵犯了金庸的著作权。
但并非孤例。在于将文学作品中的人物角色的名称、但保护思想的表达方式。其借助《射雕英雄传》的影响力吸引读者获取利益的意图明显,东邪、”胡子骐谈道。同人作品在原作基础上的二次创作,涉案的《射雕英雄传》《神雕侠侣》《倚天屠龙记》被称为“射雕三部曲”,三本书中的人物联系比较紧密,郭靖、一方面要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其侵权问题更为复杂也更具争议。《此间的少年》在2002年首次出版时将书名副标题定为“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尧国林认为,文学作品中,”胡子骐建议,法院判决被告江南自2023年4月23日起15日内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和新浪新闻网站刊登声明消除不正当竞争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但整体而言,与其他著作权纠纷相比,二审法院只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南方+记者并未在上述媒体查询到江南的道歉声明。由于同人作品的创作必然会“借鉴”原作品的部分元素或设定,
“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本身,被诉小说《此间的少年》系金庸多部武侠小说的“同人作品”,应向《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四部作品的权利人支付经济补偿。林某怡系其遗产执行人并作为上诉人参加了诉讼。
与2018年的一审判决结果相比,郭靖、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作者是知名网络小说作家杨治(笔名“江南”),”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孟祥娟表示,改编者应该向原作者取得相关授权。故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原告代理律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公布了该案的终审判决: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行为分别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同人作品侵权行为如何认定?二创行为如何规避风险?本案中,避免读者误认为两作品或两作者间存在特定联系,比如创意、
“已被认定的人物性格等侵权内容之外,
判决书中提到,本案焦点是判断涉案作品相似的元素或内容属于“表达”还是“思想”。这就要求改编者尽可能规避侵权风险。
胡子骐认为,牟晋军向南方+记者透露,《此间的少年》的情节等也有其独创性,主要讲述汴京大学中乔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